本文目录一览:
- 〖壹〗、疫情对在建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
- 〖贰〗 、以案说法—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结合比较高院指导意见...
- 〖叁〗、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定性及法律建议
- 〖肆〗、张田超律师:如何理解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 〖伍〗 、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 〖陆〗、“新冠疫情”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疫情对在建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
〖壹〗、疫情对在建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期 、财产损失、工程材料费用变动以及工程款支付和验收等方面 ,具体如下:工期方面:若疫情在具体纠纷中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 ,免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法律责任。

〖贰〗、未履行通知义务: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或提供证明,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合同排除或限制不可抗力:如合同约定“工期不得顺延”或“不可抗力未影响重要线路时不得延期 ”,施工单位需遵守约定。因自身原因导致延期:若疫情发生前已因施工单位原因延期 ,后续疫情导致的延期无法免责。

〖叁〗、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以下是具体分析: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肆〗 、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伍〗、继续履行与合同解除: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约定期限履行且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不支持解除合同;导致出卖人不能完成订单或交付货物且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合同目的的 ,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或定金,但不支持违约责任请求 。
以案说法—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结合比较高院指导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需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的逻辑关系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但不可抗力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用人单位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不可抗力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限制不可抗力是民法中的法定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约定期限履行或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若导致出卖人不能完成订单或交货,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或定金的 ,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定性及法律建议
〖壹〗、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定性为不可抗力情形,但需结合个案具体判断;法律建议包括及时通知 、收集证据、友好协商变更合同及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具体分析如下: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定性不可抗力的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
〖贰〗 、企业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不能的影响程度,选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或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导致一时不能履行的 ,应选取延迟履行;只对部分合同义务履行产生影响的,应选取部分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叁〗 、合同履行受阻但未根本不能履行:疫情导致小区封闭,但未完全剥夺司机使用车辆的可能性 ,且租赁公司提出减免租金方案,表明合同仍有履行基础 。未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司机租赁车辆用于运营,疫情虽减少收入,但未使其完全丧失运营能力 ,合同目的(获取车辆使用权)仍可部分实现。
〖肆〗、合同不能履行时的免责主张方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解除与免责若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企业可主张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全部免责。
〖伍〗、疫情对在建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期 、财产损失、工程材料费用变动以及工程款支付和验收等方面 ,具体如下:工期方面:若疫情在具体纠纷中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 ,免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法律责任 。
〖陆〗、若买受人因疫情无法支付货款,可主张情势变更,但需证明疫情导致其履约能力显著下降(如资金链断裂)。合同履行的核心原则与建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避免直接诉诸法律导致关系恶化。

张田超律师:如何理解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在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条件时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需满足实质条件 、程序条件并注意相关事项 。
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衡平、合同严守、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理中,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 、共渡难关等方式化解矛盾。
处理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平衡利益、注重调解的原则。在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 ,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解决效率 。
律师观点胜算面较大: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文华律师认为,受到4-5月疫情严重影响的商铺或租户仍然可以援引相关司法解释 ,主张调减租金或就租金损失进行合理分摊。
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承租人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可主张延期履行: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后受疫情影响而导致无法履行的 ,法院可对此种案件判决减免租金 、延长租期态度 。而举重以明轻,在承租人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更应当参照适用,即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要求将租赁期限往后延伸。
疫情期间诉讼/上诉时效、期间可以中止或延长 ,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具体如下:诉讼时效中止 适用条件:根据上海高院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原则上可理解为不可抗力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可适用时效中止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冠疫情”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新冠疫情”在合同履行中可作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行抗辩,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且二者一般不可同时适用。 以下是具体分析: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客观性: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符合《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约定期限交房或付款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四)的解答如下:问题1:金融借款合同或信用卡纠纷中,个人/企业以疫情影响为由申请延期还款等 ,如何处理?疫情一般不构成金融借款或信用卡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障碍,不宜直接免责或减轻责任。








